为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行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2〕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联合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社保服务中心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陈琪
联系电话兼传真:0898-65342006
电子邮箱:rstsbsc@hainan.gov.cn
通讯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356办公室(收件人:陈琪,邮编:57020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8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25日
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
确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行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2〕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级经办机构)与申请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辅助器具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在全省通用。
第三条 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辅助器具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需要和条件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省级经办机构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的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条 省级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纳入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辅助器具医疗机构,根据本办法附件《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组织地市级经办机构共同开展评估确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视情参与。
第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受理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辅助器具医疗机构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的申请后,组织开展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评估确定。
第六条 省级经办机构应依据评估确定结果,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辅助器具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第七条 居住异地(含省外)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当地配置辅助器具,但审批程序、配置项目及价格限额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对申请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确认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属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议服务范围,不再按照本办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印发之前,各统筹地区已经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可继续履行至服务协议期满。
附件: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
附件
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
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假耳和轮椅等辅助器具。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包含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辅助器具医疗机构:
(一)辅助器具装配机构指依法设立登记,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训练服务的单位;
(二)辅助器具医疗机构指具备提供假牙、假眼、假耳、假鼻配置和调整服务的医疗机构。
三、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6个月以上;
(二)拥有假肢师和矫形器师各1名;
(三)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格的产品或者材料等辅助器具在装配前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产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价格等事项;
(四)生产或者装配的辅助器具涵盖《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琼人社发〔2019〕69号)中除假牙、假眼、假耳、假鼻以外的所有项目;
(五)住宿床位不少于10张;
(六)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条件。
四、辅助器具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设置配置假牙、假眼、假耳、假鼻等诊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