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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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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以下简称面试)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含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的面试工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面试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面试应当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组织实施单位(部门)对面试工作负主体责任。
面试组织单位(部门)可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有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考试服务,委托时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受委托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相应具备符合招聘专业等条件要求的命题专家库,可提供专业化面试场所、设施、设备,并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命题与考务组织实施不能委托同一家或有关联关系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省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试讲、说课、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测评考生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章 组织准备
第六条 为保证面试工作顺利有序、安全高效开展,面试组织单位(部门)负责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确定测评要素、面试命题、抽选面试考官、组织开展面试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面试工作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时间、地点、成绩计算方法和公布方式、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面试考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监督的方式方法等。
制定面试工作方案时,同一岗位的考生原则上由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有多个考官小组的,应当由考生小组代表抽签选择考官小组,小组内考生抽签选择面试次序。
第八条 面试命题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治性原则。命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试题内容要突出“以用为本”,根据招聘岗位的行业特点、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等综合确定。
(三)灵活性原则。试题既要讲究规范统一又要注重个人能力发挥。
(四)保密性原则。试题的命制、保管和使用应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九条 命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人才测评技术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拟招聘岗位的履职要求。
所有参与命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与面试组织单位(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从事相关考试培训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近3年内有相关考试培训授课、辅导经历的人员不得参与命题。严禁泄漏试卷、试题,命题人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 面试试卷除正卷外可根据需要命制备用卷。按“考官用”和“考生用”分别制作,其中,“考官用”试卷一般应附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评分表。试卷在面试当日经有关人员检查密封印签完整后启用。
第十一条 面试考官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德才兼备,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严守工作秘密;
(二)知识面广,思维敏捷,身心健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技能,了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鼓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面试考官库,面试考官组成员由面试工作负责人从考官库或在符合条件的人选范围内抽选,并全程做好保密工作,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专业性较强的招聘面试考官组成员可全部由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面试组织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审查符合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
第十四条 面试组织单位(部门)可通过发放准考证、网上公布等形式,提前向考生告知考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面试纪律及要求等考生须知的信息。
第十五条 面试组织单位(部门)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面试考点显著位置一般应有考试项目及考点名称标识,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入场路线标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考场规则等。面试考室、候考室应装有全程电子监控设备。面试考室的设置应与面试形式、内容及要求相适应。面试考室与候考室要保持合理间距,做到互不影响。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不得接触、不得交流。
结构化面试考室应设立考官席、考生席、工作人员席。
第十六条 面试考室一般安排5名或7名面试考官,并设主考官1名,以及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候考室工作人员根据考生人数情况具体确定,一般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名为女性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考前应合理做好考生分组,每组考生一般不得超过30人。面试考点可提供必要的紧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防暑降温等保障服务。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考生组别所对应的面试考室以及考生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抽签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出场顺序由考生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设多个面试考室的,每个面试考室考官的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组。
第二十条 面试前应对面试考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面试期间考官、工作人员和考生一律实行封闭管理。候考考生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候考室,考生面试结束后不得返回候考室。
第二十二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式和内容确定,一般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三条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按评分标准评定。面试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6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面试成绩计算方式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将其余考官的终评合计分相加之和,再除以其余考官数(即:考生的最后得分=其余考官的终评合计总分÷其余考官数),计算出考生的最后得分。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须经计分员、核分员、监督人员和主考官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面试结束后,考生应在候分区当场核对本人的抽签顺序号、准考证号、面试成绩,确认无误后签名离场。面试成绩确认之前,考生不得借故提前离开候分室或以各种理由拒绝签名确认。如出现上述情况,可由工作人员或监督人员在成绩单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 整个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并上网公布。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严守保密纪律。面试试题的命制、保管等须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不得向外透露考官的任何信息,并于面试前夕通知考官本人,强调考务相关工作事宜及考务工作纪律。命题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与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协议。试题必须密封,当场确认封条完整后方可启封。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回避制度。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九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工作程序,严禁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章。
(二)不得接受可能影响考试公平的请托,严禁收受相关礼品、礼金、购物卡和有价证券等。
(三)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所携带的电子通讯设备一律于面试前交指定的人员保管。
(四)禁止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考生等有关人员将面试试题、参考答案等面试相关材料带出考场。
(五)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坚守岗位,不得中途退场。
(六)每个考官应不受干扰、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分工作,考官之间不得相互暗示、沟通交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给考生传递信息或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不应影响或中断考生答题。
(七)考官在整个面试过程中,应坚持按同一尺度对所有考生评分,力戒忽高忽低、时宽时严。
(八)面试中,考官不得询问考生与面试无关的个人信息。
(九)引导员不得参与面试过程,询问考题及考生面试情况。
(十)面试时间结束,主考官应立即终止面试。
(十一)不得做出可能影响面试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面试工作显失公正并经查实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宣布面试成绩无效,责令面试组织单位(部门)重新组织面试;情节严重的,可宣布招聘无效。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聘用资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操作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有效监督,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纪检人员不担任本系统及本单位面试考官。
第三十四条 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面试工作方案、面试考官人选、以及面试过程中的考生、考官抽签登记表、评分记录、面试试卷、成绩表等文件的原始资料,由面试组织单位(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当场封存,并保存2年以上待查。
第三十五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及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本系统、本地区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使考官熟练地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要求、评分标准及技巧,使考务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熟悉考务纪律。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台居民以及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面试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琼人社规〔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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