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 最新解读
海南省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8-06-22 18:46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分享到:

海南省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总工会八个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琼人社发【2018】1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全省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实施方案》以“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为基本原则,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在各类建筑工地上流动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实施方案》指出,自2018年6月1日起,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在我省办理施工许可(备案或审批)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于已经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督促其整改,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实施方案》强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实施方案》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的原则,暂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7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剩余工期进度的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折合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与缴费比例核定工伤保险费。

    《实施方案》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上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应当由其所在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工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到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均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在项目竣工后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其长期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5至10级伤残的,在项目竣工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工伤职工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给予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方式为:0898-65338120   琼ICP备1100233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58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388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主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技术支持:开普云

琼ICP 11002330 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