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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中经联播(海南)传媒基地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琼劳人仲裁字〔2022〕第416号)
2022-10-25 16:16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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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琼劳人仲裁字〔2022〕第416

                              

人:付某某

被 申请 人: 中经联播(海南)传媒基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6号鲁能中心A151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戴某某

申请人付某某与被申请人中经联播(海南)传媒基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66日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付某某、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是: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1223日至20223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11日至2022310日拖欠的工资14758.62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202112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担任财务主管一职,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并领取了20211223日至12319天共计1800元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工资表、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工作群、辞职书为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211日至20223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有工资表、社保记录为证。申请人在202211日至2022310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发放上述期间的工资14758.62元,被申请人应予支付。有工资表、社保记录为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在该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半个月的工资3000元的经济补偿。有工资表、社保记录为证。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主张的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均认可,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属实。

本委审理查明:20211223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岗位为财务主管。申请人的基本工资为6000/月,当月支付上月工资。2022311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发送《辞职书》,载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决定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离职后,被申请人于2022420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完毕。

以上所认定的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经联播(海南)传媒基地有限公司202112-20222月份工资表》《单位职工参保花名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委认为: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2112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财务主管一职,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20223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亦有《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经联播(海南)传媒基地有限公司202112-20222月份工资表》《单位职工参保花名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故,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自20211223日至20223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予以支持。

二、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22123日至202231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0137.93元(6000÷21.75天×7+6000+6000÷21.75天×8天),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三、关于工资。申请人离职后,被申请人于2022420日已将申请人的工资支付完毕,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四、关于经济补偿。因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离职前拖欠申请人工资,申请人据此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该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6000元×0.5个月)。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付某某与被申请人中经联播(海南)传媒基地有限公司自20211223日起至202231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中经联播(海南)传媒基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付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0137.93元、经济补偿3000元,共计13137.93元;

三、驳回申请人付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员:祁慧        

                        

二○二二年七月七日        

员: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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