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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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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问:员工“恶意”利用职务行为产生侵权责任,企业承担责任后,应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企业在管理员工过程中若发现其存在相关情形的,要妥善保存证据,包括企业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以及员工存在过错的证据,以便为后期诉求提供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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