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读回应 > 回应关切
【政策问答】问:用人单位分立,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025-04-24 08:00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分享到:

    问:用人单位分立,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方式为:0898-65338120   琼ICP备1100233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58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388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主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技术支持:开普云

琼ICP 11002330 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