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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与劳动者订立承包合同规避法律义务不可取
2024-12-16 08:38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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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与劳动者订立承包合同规避法律义务不可取

【案情】

小蔡在保安公司承接的项目担任保安员,在职期间保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小蔡支付工资。2023年9月26日,小蔡突发疾病于当日离世。小蔡去世后,其家属曾与保安公司沟通赔偿事宜,要求保安公司向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小蔡为工亡,但保安公司以“小蔡属于蒋某个人雇佣,公司只是代发工资,小蔡与保安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小蔡家属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小蔡与保安公司在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审理发现,保安公司与蒋某签署的《服务项目承包经营合同书》中约定,保安公司同意蒋某以项目承包经营方式开展人防保安服务业务,蒋某负责派驻保安人员,提供门卫、守护、巡逻、临勤等保安服务,保安公司负责对蒋某提供的保安服务质量和保安队伍管理进行监督,准许蒋某使用公司指定的服装、商标,对蒋某招用的保安员统一安排考取保安员证和在职岗位技能培训,与蒋某招用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进行管理。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小蔡家属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分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小蔡与保安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小蔡从事的工作内容是保安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保安公司虽主张小蔡工作的项目已承包给蒋某,但结合其公司蒋某签订的合同书内容,保安公司的权利义务包括与蒋某招用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对保安员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进行管理。综上,仲裁委员会认定,保安公司实质上是通过蒋某实现对小蔡的用工管理,小蔡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特别提示】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保安服务和培训,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否则构成违法;保安公司违法将保安服务分包或转包给个人的,不仅会面临行政或刑事法律处罚风险,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保安公司和违法承包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勿一味追求降低“成本”而触碰法律红线;劳动者应提高风险防范和证据意识,避免产生纠纷时因主体不明或证据不足而陷入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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