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7-8/2026-3470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6-05-2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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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规程》的通知 - 文 号:琼人社规〔2026〕3号发布日期: 2026-05-29 08:00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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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规程》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保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提升社会保障卡服务能力,我厅修订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反映。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社会保障卡服务的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服务规程。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申领、制作、发放、启用、银行账户激活、应用状态查询、信息变更、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补领换领换发、跨行换卡、注销等。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和监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以下简称省一卡通中心)具体负责省本级和指导市县开展社会保障卡服务和业务经办工作。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和监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一卡通机构)负责本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开展本市县社会保障卡服务和业务经办工作。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负责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开展社会保障卡服务和业务经办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功能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相关概念
(一)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并对外公布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的服务网点。
(二)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服务银行):是指通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估和公示,具备对社会公众发行社会保障卡资格的服务银行。
(三)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卡管系统):是指全省统一的制卡、发卡、管卡信息系统,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依托卡管系统开展。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申领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对象为本省户籍人员或享有本省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省户籍人员。
(二)持有《海南省居住证》或持有本省颁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取得本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有效期内)人员。
(四)参加本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国公民。
(五)本省在读的学生(含高校、中职、中小学、幼儿园学生)。
(六)经本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
(七)符合领取本省财政惠民补贴的人员。
(八)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符合本省优待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
(九)其他享有本省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
以上社会保障卡申领对象的认定方式,原则上以各职能部门提供的认定数据为准。认定数据尚未共享的,由申领人凭相关合法有效证件予以证明。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港澳台护照除外)等。
(一)中国公民:原则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应优先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中国护照。
(二)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第七条 社会保障号码在全国范围内每人唯一。
具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中国公民,其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其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详见附件1)。
第八条 中国公民(含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社会保障卡登记的姓名采用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一致的汉字表示,没有汉字姓名的可用英文表示。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其姓名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登记的姓名,姓名包含英文姓名和中文姓名,英文姓名为必填项,中文姓名为选填项;未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其姓名采用与护照登记一致的姓名表示,英文姓名原则上以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相片标准采用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GA461-2004)。
具体要求: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头部占相片尺寸的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应配戴眼镜且无反光,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纸质版相片尺寸为32mm×26mm,电子版相片尺寸为358×441像素(宽358像素×高441像素,DPI分辨率须达到350以上)。
7周岁以下的申领人可不提供相片,其社会保障卡的相片区域空置。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统一规划、一人一卡、全省通用。
全国范围内持有的有效社会保障卡张数累计达三张及以上的,暂停办理社会保障卡新申领业务,申领人可自行选择注销不再使用的外省社会保障卡后再申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方式分为本人申领和代办申领。社会保障卡代办申领包括以工作单位、在读学校等代办单位(以下统称代办单位)代理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申领人可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一家服务银行作为其社会保障卡的服务银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办理形式分为网点申领和网上申领。
网点申领是指申领人或代办单位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的行为。
网上申领是指申领人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APP(小程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海南一卡通APP(小程序)、服务银行网上渠道等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线上申领社会保障卡的行为,包括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事项选择联动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等。
第一节 本人申领
第十三条 申领人本人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窗口申领社会保障卡流程:
(一)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相片自行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二)工作人员核对申领人身份证件有效性,根据申领人提供的信息,通过卡管系统进行实名身份认证核查。
(三)实名身份认证核查通过后,再通过卡管系统进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预开户核查。预开户核查成功的,工作人员当场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预开户核查失败的,工作人员应将失败原因告知申领人,并引导申领人到公安部门或服务银行核实个人身份信息。
(四)预开户核查成功的,工作人员在卡管系统中录入申领人信息,打印《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以下简称《申领登记表》,详见附件2)交至申领人。申领人补充完善手机号码、相片、职业、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粘贴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实信息无误后签名确认。工作人员审核《申领登记表》是否填写正确,核实无误后,加盖社会保障卡业务专用章。
(五)非社会保障卡即时制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领人于30个工作日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申领网点领卡。
第十四条 申领人通过人工即时制卡窗口申领的,工作人员完成《申领登记表》信息审核后,在卡管系统录入申领人填写的手机号码、证件有效期、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上传相片、《申领登记表》扫描件等材料,卡管系统生成制卡批次并制卡(具体流程详见第三章社会保障卡制卡)。
第十五条 申领人通过自助即时制卡设备申领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自助即时制卡设备读取个人身份信息,完善手机号码、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经人脸识别通过后进行制卡,现场领卡。自助即时制卡设备自动生成《申领登记表》存档。
第十六条 申领人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线上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由申领人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个人标准相片,完善手机号码、证件有效期、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选择服务银行、领卡方式等。经服务银行审核通过后提交制卡,待制卡完成后,通知申领人领卡。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即时制卡服务网点制卡即时办结,非社会保障卡即时制卡服务网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含制卡时间),线上申领社会保障卡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市县一卡通机构及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大力推广即时制卡服务。
第二节 代办申领
第十八条 代办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单位法定身份标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证书、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批量办理人员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证件号码等字段)等材料,向市县一卡通机构申请代办申领社会保障卡事宜。市县一卡通机构核实授权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法定身份标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证书、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或影像资料、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自行或委托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完成数据整理,打印《申领登记表》。代办单位工作人员持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对应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申领登记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就《申领登记表》填写规范要求、回收时间等提出要求,告知代办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制卡周期为30个工作日,双方清点无误后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代办单位组织申领人确认《申领登记表》中姓名、证件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补充手机号码、相片、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并粘贴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姓名或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有误的,需在相应位置修改。申领人信息填写完成并核实无误后,由申领人签名确认《申领登记表》。
代办单位应按照《申领登记表》填写规范,整理回收所有《申领登记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移交对应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审核代办单位移交的《申领登记表》,对身份证件信息、相片、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于要素不齐全或有误的《申领登记表》,退回代办单位组织申领人重新填写;审核通过的,加盖社会保障卡业务章,在卡管系统录入申领人填写的手机号码、证件有效期、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上传相片、《申领登记表》扫描件等材料,在卡管系统生成制卡批次并制卡(具体流程详见第三章社会保障卡制卡)。
第二十二条 因银行开户失败、相片不符合制卡标准等情况,导致申领社会保障卡不成功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及时告知申领人失败原因和处理方式,做好后续申领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社会保障卡须由法定代理人代办,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电子社会保障卡平台等线上渠道办理。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制卡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制卡方式包括即时制卡、本地制卡、卡商制卡三种方式。即时制卡适用于个人申领,本地制卡适用于批量申领或个人申领,卡商制卡适用于批量申领。
即时制卡是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受理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手续,当场制作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提供“立等可取”服务。
本地制卡是指市县一卡通机构明确某一服务网点作为本地制卡的受理中心(以下统称市县本地制卡中心),负责办理市县非即时制卡服务网点、网上服务平台受理的申领和补换制卡业务。
卡商制卡是指市县一卡通机构或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统一回收申领人《申领登记表》,批量处理制卡数据后制卡。市县一卡通机构会同服务银行批量开通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与银行账户应用功能,并将已开立账户的数据统一发至制卡商进行批量制卡。
针对取得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为其制作加载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的社会保障卡;针对取得“天涯英才卡”的外国人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为其制作加载有“天涯英才卡”信息的社会保障卡(海南省社会保障号码卡面样式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 本地制卡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由服务银行预定不包含个人信息的预制卡、空白卡,并存放至市县本地制卡中心。
(二)市县本地制卡中心根据社会保障卡制卡服务网点、网上服务平台、非即时制卡网点提交的新申领或补换卡数据,通过本地制卡设备制作社会保障卡。
(三)市县本地制卡中心实行专人负责社会保障卡制卡、封装、管理以及移交等工作,及时将已封装好的社会保障卡移交至服务网点,由服务网点负责将卡片发放至持卡人。
第二十六条 卡商制卡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将社会保障卡申领数据提交至卡管系统。
(二)市县一卡通机构制定制卡批次,并将申领数据提交服务银行批量开立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市县一卡通机构和服务银行分别将社会保障卡批量开户成功数据发送至制卡商,由制卡商进行批量制卡。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七条 制卡完成后,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及时通知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领卡。
网点发放适用于本人申领和代办申领。上门发放适用于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发放社会保障卡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网点发放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领人可在社会保障卡即时制卡服务网点申请成功后,当场领卡;或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接到领卡通知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申请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核实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打印《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回执单》(附件5),发放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三)申领人确认卡面信息无误后,在《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回执单》签字并领取社会保障卡。
(四)社会保障卡发放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在卡管系统登记发放信息。
(五)工作人员应提醒申领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到服务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业务。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在发放时同步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上门发放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与代办单位、申领人约定上门发放时间,代办单位应按照约定上门发放的时间组织申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领取社会保障卡。
(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上门核对申领人身份无误后发放社会保障卡。申领人确认卡面信息无误后,在《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回执单》签字并领取社会保障卡。
(三)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及时在卡管系统记录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
(四)上门发放原则上应同步提供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服务。
第三十条 卡商完成制卡后,将卡片邮寄到服务银行指定网点,社会保障卡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申领人未及时领取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领人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卡。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他人领取社会保障卡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关系证明材料或合法委托书办理,经工作人员与委托人核实委托情况后,办理领取社会保障卡手续。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留存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关系证明或合法委托书等材料复印件或影像资料,打印《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回执单》后发放社会保障卡。代理人核对社会保障卡信息无误后在《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回执单》签字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工作人员在卡管系统记录代理领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服务银行应加强库存卡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定期清理超过六个月尚未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对于因持卡人死亡、不再享受我省公共服务权益等情形,导致社会保障卡无法发放,且该社会保障卡无其他银行关联业务的,市县一卡通机构应会同服务银行及时注销。
第三十四条 服务银行要加强内控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卡片签收、保管、发放等经办服务环节。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对于已发放但银行账户未激活的社会保障卡,应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排查是否存在违规代持、冒领社会保障卡等情况。
第五章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后,可通过海南一卡通APP等官方渠道完成实名、实卡、实人认证后,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
持有电子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通过“亲情服务”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家庭成员代领电子社会保障卡。
来华工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在入境后且未领取实体社会保障卡前,可通过电子社保卡APP渠道申请加载来华工作许可信息的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实体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为注销、锁定等异常状态时,不能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七条 领取实体社会保障卡后,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将为持卡人同步生成电子社会保障卡,并发放至电子社保卡APP、海南一卡通APP等同步申领渠道,持卡人实名注册并登录后,即可正常使用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六章 社会保障卡启用激活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启用激活分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启用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第三十九条 申领人领卡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自动启用,无需办理启用手续;为保障持卡人权益,防止冒领、盗领银行账户资金,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处于未激活状态,需要办理激活手续。
第四十条 领取社会保障卡时,没有同步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所属的服务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后,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因行动不便、不在本省居住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到服务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手续的,按照服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原则上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办理,具体代理要求按照服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领卡人数较多的工作单位、在读学校等,或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可向服务银行申请提供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上门激活服务。
第四十三条 省内跨市县、跨省用卡时,持卡人可到所在地的服务银行网点或通过服务银行规定方式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手续。
第七章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状态,也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查询。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手续即时办结。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状态查询须通过服务银行查询。
第八章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是指持卡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职业等非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情形。持卡人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等方式办理信息变更业务,也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填写《海南省社会保障卡非关键信息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6),经工作人员核实后在卡管系统进行办理。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手续即时办结。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须至社会保障卡所属的服务银行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设有一卡通应用功能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我省暂不启用一卡通应用功能密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的管理,遵循服务银行相关规定。电子社会保障卡开通支付功能时需设置密码,可与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不同。
外省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至市县一卡通机构公布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密码修改或重置手续。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所属的服务银行网点、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修改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密码。因密码遗忘、多次连续输入错误密码等原因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所属的服务银行进行密码解锁或密码重置。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修改与重置手续即时办结。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可通过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渠道,修改、重置电子社会保障卡的密码。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渠道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
第十章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遗失、被盗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手续,避免个人权益和银行账户资金受到侵害。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选择先行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直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第五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全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网上服务平台、社会保障卡所属的服务银行网点、服务银行客服热线等任意一方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即可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和银行账户联动挂失。临时挂失即时生效,原卡处于锁定状态停止使用,原电子社会保障卡经持卡人授权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有效期可选择15天或长期。持卡人选择临时挂失有效期为15天的,临时挂失生效满15天后,持卡人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社会保障卡将自动解挂,恢复正常状态。临时挂失有效期为长期的,须由持卡人办理解除挂失后,方可解除该卡的挂失状态,恢复正常使用。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在办理临时挂失且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前,如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所属的服务银行网点、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解除一卡通应用功能临时挂失手续,单独恢复一卡通应用功能状态,银行账户仍处于临时挂失状态。持卡人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至服务银行网点办理解除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手续,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银行账户的联动解挂,解除挂失即时生效。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会保障卡所属的服务银行网点、自助终端或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并缴纳挂失手续费(由服务银行按有关规定收取)。
(二)持卡人需提供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手续。
(三)正式挂失即时生效,实时冻结该卡的一卡通应用和银行账户功能。原实体社会保障卡停止使用,原电子社会保障卡经持卡人授权后可以继续使用。
(四)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同时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手续。
(五)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正式挂失手续仅支持至服务银行网点办理,不支持线上办理。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已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但未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手续,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至服务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解挂手续。持卡人已办理正式挂失且完成补领手续的,不支持办理社会保障卡解挂手续。
第十一章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补领应遵循以下流程:
社会保障卡遗失、被盗的,持卡人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服务银行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手续。服务银行或网上服务平台审核持卡人的身份信息无误后受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手续。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原卡自受理社会保障卡补领申请之时即时注销生效。
第五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卡人应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二)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识的。
(三)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正常读写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相片等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社会保障卡升级换代的。
(六)因个人用卡需求主动申请换领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的。
第五十七条 换领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应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
(一)发生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持卡人应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至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提交本人近期标准相片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服务银行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换领手续。
(二)发生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情形的,因个人关键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社会保障号码等)变更的,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等身份信息变更材料,到服务银行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换领手续。
(三)发生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其他情形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服务银行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换领手续。
持卡人在办理换领业务时可选择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邮寄方式领卡。
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相貌与卡面相片发生显著变化或未成年人年满七周岁的,应当换领印有近期相片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至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提交标准相片,经审核通过后办理社会保障卡换领手续。
第五十九条 非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障卡卡面个人信息项目印刷错误的,服务银行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当及时换发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障卡卡面个人信息项目印刷错误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前往服务银行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参照社会保障卡换领手续办理换发手续。
第六十条 持卡人通过服务银行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手续的,具备即时制卡条件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优先提供即时制卡、立等可取服务。持卡人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手续的,于15个工作日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选择领卡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或邮寄方式领卡。领卡后持卡人应及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至社会保障卡所属的服务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手续。
第六十一条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第二代社会保障卡更换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免收工本费。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换领、换发情形免收工本费外,其他情形的补领、换领、换发由服务银行按照银行卡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免收工本费。
第六十二条 除发生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情形外的,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手续时,服务银行应优先为持卡人提供立等可取的即时补领、换领、换发以及“同号换卡”服务(即新旧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保持不变);持卡人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办理“同号换卡”或“异号换卡”(即新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与旧卡不同)。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
第六十三条 持卡人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变更服务银行,业务办理遵照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社会保障卡注销
第六十四条 持卡人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原因,须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业务。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根据个人意愿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业务:
(一)持卡人出国定居。
(二)持卡人不属于我省户籍人员且在我省未享受或不再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三)在全国范围内拥有三张及以上社会保障卡,根据个人意愿注销本省社会保障卡。
(四)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持卡人因个人意愿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业务通过后,满6个月可再次申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注销包括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和银行账户注销。注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后将按既定规则联动限制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实体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后,同步注销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六十六条 持卡人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社会保障卡注销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亲属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关系证明、持卡人户口注销凭证或死亡证明等材料,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填写《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申请单》(详见附件7)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业务。市县一卡通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材料后,在卡管系统注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
(二)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手续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卡完成相关补贴待遇的领取。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后的180日内,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及其他材料到社会保障卡所属的服务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手续。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超过180日未注销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服务银行将采取暂停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方式,直至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注销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六十七条 个人申请社会保障卡注销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上服务平台或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个人注销申请。
(二)网上服务平台或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应核实申请人身份以及是否符合注销的办理条件(如系统查询服务银行医保个人账户有余额;参加职工社保、属于我省户籍人员等情形,则反馈申请人不具备办理注销条件)。
(三)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签署《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申请单(个人意愿)》(详见附件8),知晓社会保障卡注销后将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卡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权益(如身份凭证、待遇领取、医保就医购药、自助查询等业务);知晓社会保障卡注销6个月内将无法再次申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知晓并同意社会保障卡的服务银行对银行账户转为只收不付状态,直至本人到原服务银行临柜办理银行账户销户为止。
(四)社会保障卡注销业务办理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予以注销,同步将社会保障卡注销信息发送至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接收到持卡人社会保障卡注销申请后,应即时将银行账户转为只收不付状态,直至本人至原服务银行临柜办理银行账户销户为止。
(五)申请人应及时留意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业务办理进度,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业务审核通过的30天内,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及时到社会保障卡所属的服务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服务银行在受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业务时,应通过系统确认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为注销状态,方可受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业务,回收并销毁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非注销状态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
第十四章 生僻字业务办理
第六十九条 生僻字业务办理的基本规定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界定GB18030《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标准以外的汉字为生僻字。
(二)在受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时,如果申领人姓名中包含生僻字,采用该字的半角大写拼音字母加上半角中括号代替(例如“王㐇㐇”,姓名则录入“王[JIU][JIU]”)。
(三)服务银行系统和卡管系统由于生僻字造成的持卡人姓名校验失败,须按照生僻字以半角中括号“[]”内写入大写汉语拼音的表现方式进行持卡人信息维护。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相关经办流程,按照社会保障卡所属的服务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银行账户激活、应用状态查询、信息变更、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补领换领换发、跨行换卡、注销等事项“全省通办”。
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补领换领换发、临时挂失、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事项“跨省通办”。
第七十二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行动不便或居住在外地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成年申领人,可委托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关系证明或合法委托书等材料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应用状态查询、信息变更、临时挂失、一卡通应用功能解挂、跨行换卡、注销等业务。涉及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业务经办,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以及服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在社会保障卡办理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0898-12333、0898-12345服务热线咨询投诉。
第七十四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琼人社规〔2021〕26号)同时废止。本规程施行前已受理业务按原规程办理,施行后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
1.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政策文件:《海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规程》政策解读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3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