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7-8/2025-6490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5-05-3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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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 - 文 号:琼人社规〔2025〕3号发布日期: 2025-05-30 10:27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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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社保经办机构:
现将《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和失业保险处)
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行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级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评估确定。省级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在全省通用。
第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需要和条件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省级经办机构提出纳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管理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条 省级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条件,对申请纳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管理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开展评估确定:
(一)依法设立登记,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训练服务的单位;
(二)具备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的能力;
(三)配有假肢师和矫形器师各1名以上(包括1名);
(四)承诺配置的辅助器具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统一规格的产品或者材料等辅助器具在配置前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产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价格等事项;
(五)具备配置辅助器具期间所需的住宿条件;
(六)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条件。
第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应当组织属地经办机构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申请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共同开展评估确定。省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视情参与。
第六条 省级经办机构依据评估确定结果,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第七条 居住异地(省外)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当地配置辅助器具,但审批程序、配置项目及价格限额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对申请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确认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属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议服务范围,不再按照本办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