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首页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00817367-8/2024-3464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4-12-20 11:08
  • 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12-20 11:0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4〕11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提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信息化水平,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 号)、《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5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农田建设、土地整理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应当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免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条 监管平台用户主要包括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监管部门履行监管、预警等职责,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数据归集、预警处置等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依托监管平台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分包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监管平台应用工作。

第四条 监管平台应当归集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按月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项目管理、审核管理、信用管理等相关信息,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链条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五条 监管平台管理坚持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我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监管平台应用成效作为各市、县、自治县,各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监管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指导、调度督促、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区)、自治县应当明确监管平台管理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管平台管理应用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监管平台管理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做好监管平台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告示牌等信息归集及相关监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做好监管平台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等信息归集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 信息数据归集

第九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在监管平台建档,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开工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监管平台对项目进行建档,同时上传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开工文件,将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合同工期、项目类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建单位和管理人员等项目基础信息归集至监管平台,据实实时更新项目施工状态信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将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信息资料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农民工、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身份证、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准确完整记录农民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并记录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考勤信息,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并将相关信息即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工资发放等信息资料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工地开工前制作和悬挂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的工程项目建档、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相关信息,如已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归集的,可通过共享的方式归集,平台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归集至监管平台各类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 预警监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有关单位预警并按规定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账户余额不足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预警并按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管平台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共同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技术措施,保障监管平台稳定运行和网络数据安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及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收集、使用相关数据,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信息数据。

监管平台用户应及时更新版本,做好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监管平台遭受网络攻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本办法归集信息数据或归集的信息数据不准确、未及时处置预警信息,由相关监管部门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管平台相关主体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方式为:0898-65338120   琼ICP备1100233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58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388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主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技术支持:开普云

琼ICP 11002330 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