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7-8/2025-5497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5-04-10 07:50
-
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4-10 07:5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服务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等规定,为做好我省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领材料
申领人申领病残津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在我省,则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申领人无需提供)、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审核表》(附件1)和《领取病残津贴权益告知书》(附件2)。
申领人委托他人申领病残津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关于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领人(或受托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领病残津贴。线上可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ome)或海易办APP提出申请,线下可到待遇领取地社保服务中心(我省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社保服务中心,下同)提出申请。
(二)业务受理。
待遇领取地社保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查申领人的申领材料,确认申领人待遇领取地为我省后,对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归集;申领人待遇领取地为外省的,及时告知申领人到外省相关部门申领病残津贴。
(三)情况核查。待遇领取地社保服务中心对病残津贴申领人的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领取病残津贴月数等情况进行核查,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将申领材料和核查结果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结果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领人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对于符合申领病残津贴条件的,进行双公示,即:线上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线下通过待遇领取地社保服务中心工作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出具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将审核意见发送至待遇领取地社保服务中心。
(六)待遇发放。待遇领取地社保服务中心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意见发放病残津贴;不符合病残津贴申领条件的,及时告知申领人不符合领取病残津贴的原因。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扎实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病残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级社保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情况核查工作并对核查结果负责,及时发现解决经办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和病残津贴申领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65200870;省社保服务中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653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