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7-8/2025-5737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5-04-23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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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第三批海南省南海育才项目南海工匠考核工作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4-23 16:2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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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培养对象:
根据《海南省“南海”人才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琼人才办通〔2024〕9号)、《海南省“南海系列”育才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2025年将开展第二、第三批海南省南海育才项目南海工匠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25年4月至5月开展第二批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和第三批培养对象期中考核。
二、考核对象
第二批全部培养对象55名,第三批全部培养对象59名。
三、考核方式
首先由各单位和培养对象开展自评,然后向我厅提交考核材料(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厅组织专家集中对照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打分;对有疑义的进行实地考察;最后经集中研究,平衡各组情况后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材料内容
(一)自评报告主要内容
围绕申报项目,聚焦专业领域,对照5年发展规划,阐述目标完成情况(明确进度和总体效益)。具体内容还包括以下方面:
1.业绩贡献。培养期内人才在技术技艺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创新成果;参加的技能竞赛及获奖情况;对行业、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海南自贸港建设、行业领域、所在单位做出的贡献情况等。
2.发展前景。培养期内人才的技术技能在行业和地域影响力和领先性;培养期内人才的技术技能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带动作用和在国内或省内预期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人才带动。主要介绍培养期内在传技带徒、培养人才等方面取得的成果或发挥的作用。
4.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资金、团队和生活保障情况;各市县提供的资助与支持等。
(二)培养期内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和贡献成果证明等佐证材料(工作汇报总结、活动影像资料、著作、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五、考核步骤及时间安排
1.考核对象个人和所在单位开展自查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纸质版和光盘电子版)提交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楼3楼357房)(2025年5月6日前)。
2.专家考核(2025年5月15日前)。按照分组,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考核。
3.实地考察(2025年5月20日前)。专家组对有疑义的进行实地考察。
4.社会公示(2025年5月25日前)。审议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级及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继续培养,发放资助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列入培养范围,并停止发放资助经费且五年内不得申报海南省南海育才项目和南海新星项目。
(二)取消或终止培养资格的情形
培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或终止培养资格,并停止发放资助经费、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视情况追回培养经费:
1.个人或单位出现违法违纪或出现环保、纳税、材料造假、诚信等方面问题的,应当取消或终止培养资格的;
2.学术不端、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调离我省的;
4.离世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培养的。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指导帮助所推荐的培养期人才(考核对象),认真做好各项考核准备工作。
(二)考核对象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进行自评;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考核要求报送考核材料;须本人全程参加考核,不得委托他人。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影响考核情形的,一律取消培养资格,并记录在案。
(三)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出现应取消培养资格情形以及去世、退休、省内工作调动等情况的,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上报我厅;被取消培养资格的,由各市县、各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培养经费。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聂莹 联系电话:6520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