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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7-8/2019-7836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9-07-11 10:05
  • 标       题: 海南省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指导手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7-11 10:0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

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指导手册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部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改革改制背景下,或未获得安置岗位,或安置后下岗失业,工作生活面临不同困难,需要从帮扶援助的角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对他们的工作活予以照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补缴指导手册,供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考对照。

一、基本原则

()适用对象

20191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适用情形

20191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主要内容

1.参保时间: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补缴责任主体: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3.补缴年限:《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4.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我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费率为16%,个人缴费费率为8%,并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数费费率按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5.补缴实施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二、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

1.申请时间:

自海南省发出公告之日起至20191231日截止。

2.申请程序:

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确认无被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行为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申请所需材料:

①服役相关材料

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B.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档案材料遗失的,可由曾服役的部队提供退役命令。

②个人相关材料

A.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B.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附件1)

③相关缴费记录。201912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凭证。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参保缴费

审核工作完成后,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退役士兵本人共同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

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由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其个人应缴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向社会保险征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

无安置单位的,或者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确无缴费能力的,由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

②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

①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足额享受待遇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②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财政补助资金),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

无安置单位的,或者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确无缴费能力的,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

③享受到本《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④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年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2.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先行垫付个人应缴部分,财政部门据实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相应部门。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足额享受待遇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附件:1.海南省部分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

          2.海南省部分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填写模板1)

          3.海南省部分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填写模板2)

   (联系单位: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86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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