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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 工伤、 生育、 失业保险统一实施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8-09-14 14:55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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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 工伤、 生育、 失业保险统一实施年度缴费

基数申报核定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一直以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五项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实行按月申报核定,较好地保证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职工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用人单位工资制度的复杂多样化,按月申报核定的弊端开始显现。一是按月申报核定,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事务性负担重,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由于年终奖、绩效、分红等收入难以及时纳入月缴费工资额核定,一些用人单位因为漏报、迟报受到社保稽核处罚,以及一些当月退休人员待遇受损,影响社会稳定。

鉴于此,省政府在2018年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时,对缴费基数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细则》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2018年3月1日起,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此规定开展申报核定工作。用人单位、职工以及社保经办机构普遍对实施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示肯定。一方面,由过去每月申报变为一年最多两次申报,极大减轻了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的工作量。另一方面,职工年终奖金等收入能及时计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减少了因迟报、漏报而被稽核处罚的风险。

由于我省一直实行的是城镇从业人员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统一核定”,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其他四项社会保险仍以当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月申报核定,将造成五险制度不统一,给社保经办和企业申报带来极大困扰。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精神,2018年9月13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统一实施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意见》(琼人社发〔2018〕372号),对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等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三、政策要点

(一)2018年3月1日起,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办法, 原则上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办法一致,月缴费工资额统一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新设立单位的从业人员和参保单位新增的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二)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300%的,按照300%核定。其中,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确需提高的,由用人单位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

原文链接: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 工伤、 生育、 失业保险统一实施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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