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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4-25 15:10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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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

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工作背景

2016年4月人社部印发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人社部、民政部和卫计委联合下发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参考我国部分省市目录及配置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

、必要性分析

(一)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及费用限额标准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具体举措。人社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要求各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二)制定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及费用限额标准是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我省每年都有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市面现存的残疾人辅助器具种类多种多样,同类型辅助器具因产地、材质和性能不同,价格相差甚远,尤其是需要定制的假肢类辅助器具,价格差异更是明显。以上臂假肢为例,单纯的装饰性上臂假肢价格仅约几千元,而具备功能的上臂假肢,根据性能差异,价格从1-2万元至10余万元不等,性能及材质更加优良的高端假肢其价格甚至可以高达几十万元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进行议价协商,出现了同一型号器具在省内各地区配置价格不同、更换时限要求不同的现象,与全省统筹统一经办统一待遇标准要求不符,不利于规范管理

、主要内容

(一)关于费用限额标准制定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和限额标准主要目的为了明确执行标准,规范经办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主要本着保障基本、普遍适用、安全稳定的原则。据从物价部门了解,辅助器具配置收费不属政府定价,由服务企业根据市场供需自主定价。按照人社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支付给机构的辅助器具费用除了器具本身的销售价格外,还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受限于目前人力和技术条件,难以确定机构的销售利润、安装适配的费用、训练收费、最低使用年限期间的维修费用的合理空间。在制定费用标准时主要结合我省基金支付能力、既往配置标准和参考外省费用标准进行。考虑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相对较大,基金有较强的支付能力,适当提高配置限额标准能更好地保障职工,同时考虑标准制定后不宜频繁修改,需为辅助器具价格随社会物价波动留有适当余地。对我省职工较常配置的辅助器具项目,主要结合我省以往配置的支付情况,参考外省配置标准,在我省原支付标准基础上适当调降,以能够保证之前配置的工伤职工达到更换年限时更换配置的辅助器具品质不会明显降低。对我省工伤职工较少或未曾配置过的辅助器具项目,主要采取参考外省限额标准,结合我省基金支付能力,选择较高的限额标准进行参照,以更好满足当前我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的需求。

(二)关于部分器具项目使用年限此次辅助器具配置限额标准保障我省工伤职工配置到较为优质的器具,结合我省以往工伤职工更换器具的情况,起草我省辅助器具目录时,对部分项目的最低使用年限,在人社部目录的使用年限基础上,进行适当延长。

(三)关于增加部分器具项目。人社部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60项),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我省在人社部目录基础上,增加了供氧机、护理床、弹力袜、纸尿片(裤)、种植牙等项目。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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