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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7-23 17:00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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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年7月23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规〔2026〕5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目的

2021年7月22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5号,以下简称5号规),对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作出系统规范。5号规有效期为五年,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补缴对象及范围明确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在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明确补缴材料和审核要求。一是明确补缴材料。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招工表)、存在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或银行流水等材料办理补缴。其中新增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之间存在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银行流水(须注明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账户、工资薪酬字样及所属月份),可作为补缴申报材料。

二是明确法律文书审核的具体依据及要求。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可凭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申请补缴。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上述法律文书的审核,并可根据审核情况,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凭人民法院、审计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审计报告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补缴时,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提供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可证明用人单位向补缴人员支付工资的财务会计凭证或银行流水

(三)明确补缴基数及费率标准

明确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核定。补缴费率按照补缴所属期的缴费费率执行。

(四)明确其他事宜

一是明确个人账户计息规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自补缴资金到账的月起,按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切实维护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二是明确政策衔接事宜。本《通知》印发实施后,原5号规同步废止;三是明确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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