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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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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以保函代替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在《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9〕124号)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工资保证金担保的政策依据
2019年7月,住建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制度;2021年8月,国务院授权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牵头,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探索引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2021年10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21〕56号)规定“大力推行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担保金制度”。
二、保函的性质
工资保证金保函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代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用于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担保凭证。保函应以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不得设置免赔额或免赔率,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额度应以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程项目应缴工资保证金数额为准。保函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所有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必须按照《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统一格式制定。
三、开展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银行:1.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注册,并在海南省内设有总部或分支机构;2.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函业务服务。
(二)保险公司:1.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在海南省内设有总部或经总部授权的分支机构;2.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函业务服务。
(三)工程担保公司:1.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并在海南省内设有总部或分支机构,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2.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函业务服务。
四、开立保函选择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任选银行、保险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开立保函。选择省外银行开立的保函,应当由省内相应银行负责鉴定真伪并转开保函,转开保函的银行为见索即付第一责任人;选择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开立保函的,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开立保函。
五、保函解除程序
保函对应的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出具完工证明,并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竣工验收或解除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返还审批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正本。
六、监管措施
所有保证人在本省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应向省人社主管部门申请,省人社主管部门对担保人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工程担保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应当具有与银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额度授信协议,工程担保公司每月10号前向省人社主管部门提供本公司在工程所在地所属省份内的银行出具的上个月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出具的资金管理协议证明,资金管理协议证明用途仅专项用于:在海南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且日均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600万元人民币,准入阶段未能提供者不得开展业务。工程担保公司在保总额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其日均银行存款余额的30倍;每月10前汇总各个担保公司上月开展工程担保额度,对比资金监管协议及存款余额,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总额的30倍。
开展工程担保的保险公司每月10号前向省人社主管部门提供本公司在工程所在地所属省份内的银行出具的上个月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出具的资金管理协议证明,资金管理协议证明用途仅专项用于:在海南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且日均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600万元人民币,准入阶段未能提供者不得开展业务。
七、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