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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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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书面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简称“省联调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省联调中心接到调解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指派调解员受理调解案件。
三、开展调解。省联调中心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适当进行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在申请省联调中心调解前已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相关材料的,2日内转至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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