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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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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船员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船员派遣机构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具体包括:
(一)海南省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海事法院委托的船员与用人单位(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船员派遣机构,下同)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
(二)海南海事局委托的海事行业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
(三)省总工会、省船东船员协会委托的船员劳动争议调解案件。
(四)经各市县(区)申请,参与各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船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以及集体协商争议案件调停工作。
(五)海南省海事劳动关系委员会指派的有重大影响或集体争议的涉船员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相关宣讲和培训工作。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处理的其他调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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