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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托管工作规程
2017-02-08 00:00 来源: 发文机关: 【字体:   

                                          人事档案托管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2]199号)。

  二、受理范围

  1.在省级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

  2.我省省级单位(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职人员的档案;

  3.经我局办理调动手续后的人员档案。

  三、提供材料

  1.毕业生提供报到证、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手续及社保清单;

  2.离职人员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专人转递;

  3.调动人员提供办结后的调动手续。

  四、办理程序

  1.毕业生

  (1)凭报到证、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手续及社保清单办理改派手续;

  (2)领取档案托管合同,如实填写,在委托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档案审核完毕后签订托管合同。

  2.离职人员

  (1)由单位派专人转递档案,本人准备离职证明、户口本到窗口审核档案;

  (2)通过审核后签订托管合同。

  3.调动人员

  (1)办理调动手续后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托管合同;

  (2)凭调动审批表等调动手续申请办理档案托管。

  五、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审档通过,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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