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托管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2]199号)。
二、受理范围
1.在省级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
2.我省省级单位(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职人员的档案;
3.经我局办理调动手续后的人员档案。
三、提供材料
1.毕业生提供报到证、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手续及社保清单;
2.离职人员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专人转递;
3.调动人员提供办结后的调动手续。
四、办理程序
1.毕业生
(1)凭报到证、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手续及社保清单办理改派手续;
(2)领取档案托管合同,如实填写,在委托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档案审核完毕后签订托管合同。
2.离职人员
(1)由单位派专人转递档案,本人准备离职证明、户口本到窗口审核档案;
(2)通过审核后签订托管合同。
3.调动人员
(1)办理调动手续后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托管合同;
(2)凭调动审批表等调动手续申请办理档案托管。
五、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审档通过,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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