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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2018-11-01 17:51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打印

QSF-2018-210019

琼人社发2018436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你县脱贫攻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可提高到你县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以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南省财政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2017〕202号)中规定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条件,对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四、放宽领取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用人单位范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享受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和条件与参保企业一致。

你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各项待遇切实得到落实。如遇基金支付困难,可向省级调剂金申请调剂。

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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