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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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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从轻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
各市县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对已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范围,但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坚持依法查处与指导服务并行
各市县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案件,要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时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服务作用,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对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服务。
三、坚持执法监督与探索创新并举
各市县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台账,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及时反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市县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施行前发生但尚未处罚,且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参照适用《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有关规定。《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1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处 电话:65232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