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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9-30 17:59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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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410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30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海南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工作由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和监督全省技工院校的学籍工作,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具体负责省属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所属技工院校的学籍工作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规章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籍信息、档案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实施技工院校学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海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信息系统)为基础,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省级统筹”的原则,建立学校、市(县)、省三级管理网络。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可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所属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监督,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学籍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和规范学籍管理,防范和杜绝虚假、重复注册学籍和违规招生等行为。

第二章学制

第七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分为全日制学制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

第八条实施全日制学制教育按照以下年限执行: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等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两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五年。

(三)预备技师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等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一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等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六年。

(四)技师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等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两年。

第九条技工院校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应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应严格区分全日制学制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对象范围、学制形式、考试考核等内容,实行分类注册、分别管理的制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技工院校可从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或凭初级中学及以上毕业证书,或具有初级中学及以上同等学力证明书,或具有初级(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免试录取新生。

第十二条全日制学生学籍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学籍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学籍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学校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事前向学校说明原因并按学校规定申请延期,报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注册学籍截止日期。未经批准,逾期两周内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学生注册学籍采取开班注册制,由学校在开班后1个月内进行电子注册。注册流程和要求参照全日制学生学籍注册执行。

第十四条技工院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籍;不得规开展异地办学、设立办学点招生并注册学籍;不得未经批准开展计划外招生并注册学籍。同一学生不得跨校、跨系统重复注册。每年春、秋季注册学籍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对学籍信息进行比对。

第十五条技工院校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学期考核材料(含学科成绩、操行考核、实习记录、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等);

(三)党团资料;

(四)享受国家资助(助学金、免学费等)情况记录表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六)学籍变动情况材料;

(七)毕业信息登记表;

(八)学生体检表;

(九)其他材料和表格。企业新型学徒制学生应有企业学徒合同及相关的学习材料。

第十技工院校应通过信息系统,如实、按时、准确录入新生学籍信息,为其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信息应与纸质档案信息一致。

第十 技工院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学校应对学籍信息进行复查。经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取消学生学籍,相关情况书面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以虚假个人信息注册学籍的;

(二)同一学生跨地、跨校或以不同类型的身份重复申请注册学籍的;

(三)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的;

(四)因个人健康问题无法正常学习生活的;

(五)将非全日制学籍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籍学生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入学情形的。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培养层次变更、留级、休学、复学及退学等。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技工院校应当在学生学籍变动或信息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并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审核无误后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凭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转出学籍档案。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档案接收学生,并办理有关手续。对跨省或跨系统转学的学生,由转出、转入学校按管理权限相关情况书面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等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可以转入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学习,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

学生转学手续的办理应在每学期结束前或下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进行,由转入学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学习时间不满一个学期的

(二)休学期间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转入学校未设转入学生原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在原专业以外的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能力发挥或长远发展的;

(二)学生存在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或二等乙类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已经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由学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跨专业大类转专业的,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内转专业的,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为鼓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中级工班、高级工班的学生,在毕业学年前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作休学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一)因故请假经学校批准后,一个学期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因患疾病(须持有县级或二等乙类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三)依法服义务兵役的。

学生休学以2次为限,总时间不超过1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二十五条 休学应明确离校和返校时间,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由监护人负责。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县级或二等乙类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依法服义务兵役的,可在退役之日起3个月内凭安置地政府兵役机关登记的有关信息材料或退役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复学。

经学校审核同意复学的,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学期的学生,在征求本人意愿后,可编入原班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超过休学年限(依法服义务兵役的除外),仍不能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的;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五)经县级或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坚持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连续三个学期补考后,不及格科目超过开设课程二分之一的;

(七)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二十八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已经注册的学生(含毕业学生),其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资助类型等。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级、留级、退学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评审发放奖学金、培养层次变、技能水平评价、推荐就业的依据。

操行考核主要是对学生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综合考察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学业考核包括学生对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知识的理解程度和专业技能的运用能力的分项考核结果,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学分制。采用百分制的,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应给予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在规定次数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缓考、留级由学校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完成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应的专业核心课程后,学校应组织其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发明创新、社会服务及社团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应予以表扬和奖励,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十五条受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处分期内确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后,将处分材料从其学籍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间仍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四)违反校纪校规,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及公共秩序的。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等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对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收到处分决定或复查结论之日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申诉和复查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实习

第四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和我省相关规定,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开展认识实习、岗位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与学生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四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制定具体的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前,学校应会同实习单位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时间、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不得以实施工学交替为名变相延长实习时间。

第四十四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主管部门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四十五条技工院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和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及其监护人三方应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三方协议。实习结束后,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生依法服义务兵役时间视为其实习时间,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操行考核、学业考核、实习考核鉴定均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毕业两年内,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回校参加补考,成绩合格的,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依法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其毕业年度达到第四十条所规定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尚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可在退出现役后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学生毕结业每年分春、秋两季进行。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学生毕业(结业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毕结业处理,并生成毕业证书编号。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技工院校颁发。

第五十二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学生原毕业技工院校或整合后的技工院校正常办学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持学生验印名册、学籍信息等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学历证明书;学生原毕业技工院校或整合后的技工院校停止办学的,由学生本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学籍系统查询确认后,开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对于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就读我省技工院校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五十五条技工院校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的,由注册学籍的一方负责学籍管理。接受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双挂牌”职业学校,注册技工院校学籍学生按此规定管理。

第五十六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技工院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如与国家修订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印发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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