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读回应 > 回应关切
【政策问答】(民法典宣传月)问:订立遗嘱时,是否需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025-05-15 08:00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分享到:

(民法典宣传月)问:订立遗嘱时,是否需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答:需要。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方式为:0898-65338120   琼ICP备1100233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58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388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主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技术支持:开普云

琼ICP 11002330 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