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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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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
王某安于2006年1月入职某装修公司从事维修管理工作,2022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王某安存在加班情形,但某装修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23年1月,王某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装修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装修公司以王某安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
【分析】
本案中,某装修公司主张王某安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安与某装修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2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王某安于2023年1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调取的工资表上的考勤记录,仲裁委员会认定王某安存在加班的事实,判决某装修公司支付王某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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