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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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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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