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分享到:
|
【案情】梁某于2022年4月入职某货运公司。入职后,梁某一直在甲市A区从事食品配送工作。2023年8月,某货运公司擅自将梁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到乙市B区,梁某认为调岗决定不合法,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工作地点报到,其仍在甲市A区从事原工作。因梁某未到新岗位报到,某货运公司对梁某按旷工处理。同年9月15日,某货运公司以梁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关系。后梁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货运公司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本案中,某货运公司与梁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A区,鉴于其居住地也是A区,某货运公司将梁某工作地点由A区调至B区,客观上会对梁某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不便,该内容的变更属于对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内容的较大变更。另外,公司在进行调岗前也没有与梁某就调岗后的待遇、补助等进行平等协商。其次,在公司对梁某作出调岗决定后,梁某仍然在原工作区域从事之前的工作,且该工作仍是由该公司通过其物流中心统一安排,梁某在此期间从事的工作应视为有效工作。
因此,公司以梁某旷工为由认定被告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并因此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