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7-8/2026-4673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6-08-0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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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 文 号:琼人社规〔2026〕7号发布日期: 2026-08-04 18:00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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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了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1+N”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才通〔2020〕4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考核项目的管理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对劳动者单一专项职业能力进行评价考核,并对考核合格者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技能鉴定活动。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划分等级。
(一)考核项目的设立条件
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以下简称考核项目)要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要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自贸港建设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劳务品牌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以及新业态、新职业、新技术需要,坚持以服务企业和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以提升劳动力素质、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能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需求,兼顾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企业等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需要。
2.考核项目作为最小技能单元,操作技能简单易学,掌握这项能力需要经过相应实操培训,纯理论学习或简单体力劳动不能作为专项职业能力。
3.考核项目名称一般用“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动词”来进行表述,如“黎锦制作”“文昌鸡饲养”等,不能与工种或职业名称雷同,即名称后不能有“工”“员”或“师”等表示工种或职业名称的词。
(二)考核项目的发起单位
发起单位包括: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学会)、企业、高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品牌建设及其运营单位等。
(三)考核项目的开发
全省通用的考核项目,发起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开发;仅市县适用的考核项目,发起单位向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发,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备案后设立(见附件)。考核项目经两个及以上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变更为全省通用考核项目,培训学时按就高原则确定。考核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统一公布,动态调整。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全省通用考核项目培训资质的,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进行审核;申请市县适用考核项目培训资质的,由开发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四)考核项目的退出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考核项目退出机制。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要对考核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考核项目是否保留。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项目,应清理退出目录:
1.考核项目自设立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2.考核项目重复开发,或与其他考核项目内容相重叠;
3.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脱节。
二、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据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备案并公开发布的考核规范进行。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一般只考核操作技能,但对安全要求较高、影响群众安全与健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中必须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和卫生知识。
(三)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含)以上为考核合格。
(四)培训课时不得低于24课时,由开发单位在考核规范中根据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实际需要予以明确。
三、职责分工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全省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设立、考核和退出工作;
2.负责开发、设立全省通用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3.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程;
4.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电子证书)、数据管理和质量督导工作;
5.负责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员、管理员、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
(二)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开发、设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本市县适用);
2.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考务安排、证书核发、数据管理和质量督导;
3.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员、管理员、质量督导员管理。
具体受理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确定,并发文明确。
(三)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具体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2.负责管理报名,制发准考证,准备考核场地、设备、原材料等,为考试人员提供有关咨询及协助证书核发等服务。
四、经费保障
(一)劳动者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并取得证书,属于符合我省职业培训补贴对象的,按《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取考核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对符合国家和我省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给予相应补贴。
(三)开发(含修订)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费用(包括项目开发经费、专家评审费、试卷题库建设费、培训教材及数字资源开发费用)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考核工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实施,要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新业态、新职业、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发考核项目,推动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考核工作的开展。要强化考核项目的质量管理,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科学规范编制考核评价方案和题库,更好地服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考核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监管。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加强考核规范管理,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职业技能评价的工作要求和考核规范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从已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题库中抽题组卷,并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与督导人员,认真考评与检查监督,确保考核质量。对在项目清单外考核、降低考核标准发证、不考核就发证,以及从事虚假宣传、扰乱秩序等违规活动的,对其考核结果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将按规定取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宣传手段,充分引导动员各类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报考专项职业能力,发动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行业部门或组织、各类院校广泛参与,发挥自身优势、推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培训与考核工作开展。
本通知自2026年9月4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21号)不再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处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业技能鉴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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