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7-8/2026-4647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6-07-3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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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与网上公告送达规定》的通知 - 文 号:琼人社规〔2026〕6号发布日期: 2026-07-31 18:00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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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
电子送达与网上公告送达规定》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文书电子送达与网上公告送达工作,提高仲裁文书送达质效,保障仲裁活动顺利进行,现将《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与网上公告送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
与网上公告送达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电子送达与网上公告送达高效便捷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文书送达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仲裁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电子方式与网上公告方式送达仲裁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开展电子送达与网上公告送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文书包括:
(一)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
(四)开庭通知书;
(五)调解书;
(六)裁决书;
(七)决定书;
(八)送达地址确认书;
(九)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受送达人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参加仲裁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通过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服务平台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送达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
经受送达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书。采用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可不再提供纸质文书,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或者受送达人提出需要提供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纸质结案类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供。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仲裁立案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并明确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可通过发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服务平台确认等方式,确定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及其他需要告知的送达事项。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准确提供接收仲裁文书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网上服务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受送达人通过线下、线上等方式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的,为有效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
电子地址是手机号码的,可以采用短信附带链接的方式发起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变更送达地址或取消电子送达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含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修改)方式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向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所在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同一内容的仲裁文书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送达日期作为送达生效日期。
第十一条 通过电子送达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关注送达情况,可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提醒受送达人接收。
受送达人因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识别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电话等提醒后三日内申请再次送达;仲裁委员会再次送达的,以完成的有效送达日期作为送达生效日期。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在仲裁过程中反悔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改用其他方式送达,此前已经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为有效送达。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采用电子送达,应当结合送达方式,制作包含发送地址信息、受送达人名称、接收地址信息、发送时间、仲裁文书名称等内容的送达工作记录,全程留痕,便于查询、跟踪、核验。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微信号码、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照或截图保存图片,存卷备查。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发送和接收传真号码、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留存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采用网上服务平台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推送仲裁文书至受送达人的平台专用账号,并进行短信提示;送达人员应及时获取和保存网上服务平台生成的电子送达凭证,存卷备查。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四条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纸质媒体公告送达或网上公告送达。
调解书不得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采用网上公告送达应当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程序类仲裁文书的,应当载明答辩及举证期限、出庭时间及地点、逾期不举证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载明裁决、决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起诉或申请撤销权的,还应当载明起诉或申请撤销的权利、期限。
第十六条 网上公告送达可以在相应的门户网站首页醒目位置上设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专栏。
省仲裁委员会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市仲裁委员会可在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县(区)仲裁委员会可在本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拟在网上公告的仲裁文书,应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审查后公布。网上公告发布后,仲裁委员会应及时拍照或截图,存卷备查。
第十七条 网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电子送达与网上公告送达工作。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严格落实文书送达信息保密管理要求,妥善化解处置因文书送达引发的异议、纠纷。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31日起施行。
2.关于(案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公告(受送达人)(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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