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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7-8/2021-3984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1-12-08 16:43
  • 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琼人社规〔2021〕18号发布日期: 2021-12-08 16:4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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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

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118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1126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引进各类高精尖缺人才以及聘用在本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本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本办法所称引进是指通过公开招聘或调动方式进入我省事业单位。

第四条特设岗位一般在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设置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根据装备制造、工程施工、农林生产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申请特设岗位。

    第五条设置的专业技术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50个;在技术工种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技术工种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10个。

第六条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不应低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特设岗位设置的级别一般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选的职务或职称确定,对于引进的外国人才或留学归国人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引进达到我省高层次人才(ABCDE类)认定标准的人才;

(二)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三)在技术攻关、科研创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特设岗位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批表》(见附件),重点写明设置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

第九条特设岗位核准设置后,事业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对特设岗位的设置和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与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统一政策。

第十一条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及等级确定。

第十二条特设岗位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聘用不超过两个聘期。在完成工作任务、聘用期满或聘期内解聘后,核销特设岗位。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后,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应转聘至常设岗位,变更聘用合同,原特设岗位自动核销。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晋升的,纳入常设岗位管理,占用单位常设岗位。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受到开除处分的,应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核销特设岗位。

第十五条 各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对不按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情形,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直接撤销特设岗位,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各级事业单位要将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十六条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总量内设置特设岗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政策法规中有允许设置特设岗位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批表

相关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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