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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7-8/2019-5574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19-04-12 08:04
  • 标       题: 关于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代缴问题的复函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4-12 08:0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

代缴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你局《关于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跨年代缴问题的请示》(琼社保2019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个人恶意补缴套取政府缴费补贴的情形,旨在引导和鼓励参保人早参保和正常缴费。该条款没有限制政府为困难群体补缴历年欠缴保费并给予缴费补贴。政府按规定为困难群体补缴历年欠缴的保费后,可按补缴年度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4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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