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
代缴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你局《关于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跨年代缴问题的请示》(琼社保〔2019〕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个人恶意补缴套取政府缴费补贴的情形,旨在引导和鼓励参保人早参保和正常缴费。该条款没有限制政府为困难群体补缴历年欠缴保费并给予缴费补贴。政府按规定为困难群体补缴历年欠缴的保费后,可按补缴年度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