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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8-11-3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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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185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民生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121日起,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40元,具体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4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三沙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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