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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7-8/2009-00138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09-06-03 12:06
  • 标       题: 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
  • 文       号:琼人社发[2009]18号发布日期: 2009-06-03 12:0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从2009年至2011年,我省将组织11000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为确保此项计划能够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工作职责,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以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海南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09-2011年,我省组织11000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通过努力,提高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 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见习计划的岗位开发、信息发布、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二)工作任务

1.2009安排3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具体名额分配如下:省直单位1500名,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负责实施;海口市1000名,三亚市500名,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实施。

2.2010年、2011年各安排4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具体名额分配如下:省直单位4000名,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负责实施;海口市2500名,三亚市1500名,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实施。

三、实施对象

计划主要实施对象为我省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四、工作内容

(一)确定见习单位

1.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见习单位通过两个渠道选择:一是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抓好见习单位确定工作;二是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和海口市、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

2.见习岗位主要是通过确定见习基地的方式开发,力求岗位数量规模化、见习工作长期化。确定见习基地的具体条件: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每年至少安排见习毕业生20人以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可适当放宽。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确定为见习基地。

3. 对达到见习基地条件的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确定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称号,并统一挂牌,统一管理。

(二)公布见习计划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要将核实后的见习单位名单(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提供的见习岗位名称及数量、见习岗位见习时间和见习期限、对见习毕业生的资格条件要求、见习补贴标准等),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负责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按月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参加见习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要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工作网络体系,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积极报名参加就业见习。要向社会公布受理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就业见习计划的专门机构及联系方式,承担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登记、审核资格条件、对接见习岗位、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后续服务的职责。

(四)加强见习管理

见习之前,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要签订《见习协议书》,明确见习时间、见习期限、见习岗位和见习待遇等。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要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要维护见习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见习单位要加强对见习毕业生的管理,督促和检查见习毕业生遵守纪律、履行职责。见习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有关组织实施机构要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矛盾和问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

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聘、录用的,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应及时向所对应的见习实施机构报告,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

(五)见习待遇

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见习单位承担60%,同级财政承担40%。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组织实施机构统一办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六)提供见习服务

见习之前,要积极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指导,要对见习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包括就业形势、见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等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并在见习期间,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要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将其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就业见习工作统计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各有关部门已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可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工商局、工商联、团省委共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管理,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和见习就业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并拨付见习补贴;国资委要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工商联要组织一批信誉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团省委要继续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组织实施青年就业见习活动。

(三)确保经费到位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按月领取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在见习结束后再申请财政补助。见习单位应于见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同级组织实施机构报送由见习毕业生签字的见习补贴发放明细表。同级组织实施机构汇总、审核后提出财政补贴资金需求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

(四)开展评选表彰。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或者招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的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度评选一次。在此基础上,全省命名一批“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五)做好宣传工作。各见习计划组织实施机构要对见习毕业生开展见习前指导,要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政策宣传。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要大力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以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承担毕业生见习任务,促进就业见习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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