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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7-8/2021-2465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1-10-15 10:37
  • 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文       号:琼人社规〔2021〕9号发布日期: 2021-10-15 10:3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琼人社规〔20219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12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46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1014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


    相关链接:《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调整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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