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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1-03 16:3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印发《关于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的指导意见

为了深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切实打赢我省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琼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的定义就业扶贫公益专岗作为一种特殊就业帮扶形式,是指由市县政府统筹组织、乡镇政府具体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乡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村务协理、护林、护路、管水、乡村环境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社会治安协管、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开发范围为16至60周岁的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二、目标任务在脱贫攻坚期内,积极组织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确保我省所有具备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零就业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三、基本原则

  (一)市县统筹,乡镇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开发工作由各市县统筹实施。各市县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每年初联合向所辖乡镇下达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计划。各乡镇在本级和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用于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二)就地就近,方便群众。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应以建档立卡的零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为对象,并坚持就近就地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地区安置就业。

(三)程序简便,公平公开。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招用条件、程序和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定,应简单便捷,利于操作,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摸清底数。各市县要对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清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开发需求,掌握群众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准确对接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条件,为制定岗位开发计划提供准确依据。

(二)下达计划。各市县根据本地需求及财政支撑能力,合理制定当年全市县岗位开发计划,并及时将岗位开发计划下达至各乡镇。

(三)发布信息。各乡镇在收到岗位开发计划后,结合本地实际发布岗位信息和招用条件。乡镇、行政村要积极配合,采取张榜公布、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向群众进行宣传、推介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用人数量、招用条件、报名方式等信息。

(四)公开招用。行政村“两委”组织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劳动力积极参加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招用报名,推荐拟上岗人选;乡镇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格条件、贫困程度和贫困劳动力特点等因素,确定上岗人员名单,并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

(五)安排上岗。就业扶贫公益专岗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或行政村与其签订《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服务协议》,及时安排上岗。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六)发放待遇。各市县可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间、强度等情况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开发的生态护林员岗位,补贴标准由省林业局确定。岗位补贴由各市县拨付至就业扶贫公益专岗人员个人账户,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补贴拨付流程。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为就业扶贫公益专岗人员购买一定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不得高于20元/月/人,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就业扶贫公益专岗人员,服务期间各市县不再为其缴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

(七)退出岗位。各市县要建立就业扶贫公益专岗人员退出机制。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政策执行期满后要严格按照规定从岗位上退出。服务期满应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或行政村不再与其续订服务协议。退出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后,贫困家庭劳动力按规定仍然享受其他就业创业政策。

五、资金来源就业扶贫公益专岗资金从各市县就业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市县统筹解决。各市县要做好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政策有效施行。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是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开发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安排好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开发工作。扶贫、人社、林业、农业等部门要抓好各自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落实、拨付和监管工作。

(二)加强岗前培训。各乡镇或行政村要组织已确定上岗人员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培训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

(三)规范岗位管理。就业扶贫公益专岗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要遵循“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加强考核和日常管理,确保“有岗有人有事做”,防止虚设岗位、变相发钱。

(四)严格监督检查。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对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开发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相关补贴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各市县人社局于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情况及补贴发放数上报省人社厅。年度任务完成后,各市县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实施情况书面上报省人社厅。

附件: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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