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分享到:
|
《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20〕5号)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等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20〕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四部门,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部分市县、金融机构和创业企业代表一起研究当前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起草了《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20〕5号)。
二、政策依据
(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二)《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针对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体系机制不健全、银行放贷和风险防控的积极性不高、代偿风险分担机制不科学等问题,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九章共三十四条促进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措施。既落实、延续了国家和我省以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也充分结合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中解放思想、就业优先的精神,适度突破现行政策,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明确贷款条件。放宽个人、小微企业贴息条件,提高贴息水平。将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调整为:自贷款申请时间起往前两年内(原当年内),申请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5%)。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原政策为贷款基础利率的50%)。
(二)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将创业担保贴息个人贷款额度从原来的不超过2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放宽个人贴息贷款利率。五指山、临高、白沙、琼中、保亭等五个市县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250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他市县最高不超过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四)加大地方财力支持。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财政按5:3:2比例分担;对超出中央财政规定部分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原比例共同承担,即省与市县为6:4。
(五)完善担保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担保基金交给市场化运作的担保公司运营管理,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
(六)建立银行与政府间合理的代偿风险分担机制。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发生代偿时,担保基金承担代偿金额的80%,经办银行承担代偿金额的20%。
(七)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为依据,实行额度递升奖励。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按5:3:2比例共同分担。
(八)明确工作职责。人社部门牵头,财政、人行、银保监等部门共同参与。同时,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财政、人行、银保监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系机制;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人社、人行、银保监部门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的基金管理联系机制。
原文链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0〕5号)